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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全流程详解与核心要点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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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全流程详解与核心要点丨国企运营合规    在国有企业资产交易项下,主要分为三种行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前一篇,笔者为大家梳理总结了国有企业股权(产权)转让的详细流程,考虑到实践中多数交易行为为企业资产转让,以及基于部分读者的需求,本期笔者为大家梳理和分析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详细流程和相关注意要点,供大家参考! 后续或将接续为大家梳理和分析企业增资的相关流程和注意要点,敬请各位持续关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50条【1】,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83条【2】,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流程,可参照国有企业产权的流程执行,但,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转让,总归有所差别,主要区别为: 区别点  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    审批主体不同  全部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视不同事项和情况,分别由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和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同  1. 资产转让底价<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100万元≤资产转让底价<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 资产转让底价≥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价款支付方式不同  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可以分期支付     除上述区别外,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主要流程如下(整体流程与前篇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一致,为保障文章的完整和流畅性,此处做完整梳理):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流程图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具体流程 1. 转让方制定资产转让方案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5条【3】,资产转让方应当就资产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就资产转让制定资产转让方案。 其中,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6条【4】,资产转让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  2.  该资产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  3.  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4.  其他相关内容。    2. 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77条【5】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78条【6】规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因此,企业转让资产时,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不仅应符合转让方公司本身的相关规章制度,还应符合其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关于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制度。鉴于此,也建议各企业在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制度时,应当严格契合上级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转让制度规定。 请资产转让方核实其企业本身章程、内部以及上级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资产转让制度和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出具决策后的相应书面决议或决定文书。 3. 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核批准程序 3.1 公开进场交易 一般而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7】,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即可,无需上报国家出资企业核准。  3.2 非公开协议转让 1.  特殊情况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  提交相关材料供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8】,应当由转让方向其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下述材料:   •  转让方关于资产转让的有关决议/决定文件;  •  资产转让方案;  •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资产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  资产转让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意见(部分国资委要求)。    4. 对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79条【9】,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那么哪些是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4.1 法律法规层面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10】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的资产拍卖、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6条【11】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12】 企业资产转让、置换,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诉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第二条第(二)款【13】: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标的为境外资产的交易、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的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 注意,此处所采用的程度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具体是否予以评估,应根据其他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判断。    •  第三条第(一)款【14】: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4.2 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和转让方内部制度层面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15】,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因此,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评估的资产或交易行为对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外,还应当审查确认,按照企业自身内部以及上级国家出资企业所制定的关于资产转让所对应的应当评估情形进行评估。 那么哪些是无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包含: 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16】: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17】: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  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资产;  •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  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  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5. 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具体内容可参考下述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  2.  交付交易价款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84条【18】,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3.  完成资产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若需)【19】。    6. 公开进场转让方式(进场交易) 除上述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83条【20】,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故,下文涉及前述流程的内容,均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流程操作。 具体进场交易的流程以产权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为准,以上海联交所为例: 6.1 信息披露 1.  转让方向联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第6条【21】,转让方申请信息披露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  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  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  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需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出租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转让方应当向产交所明确公告期限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81条【22】,公告期限按资产转让底价的不同,分为:    •  资产转让底价<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100万元≤资产转让底价<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资产转让底价≥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6.2 征集意向受让方 1.  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  未能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    •  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1000万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  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1000万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调整转让底价重新披露信息并征集意向受让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82条【23】,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项目:    •  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仍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第18条【2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6.3 确认受让方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24条【25】: 1.  若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2.  若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3.  优先购买权 若资产转让存在房屋出租、共有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参照联交所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执行。      6.4 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28、29条【26】,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其中,资产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3.  资产转让的方式;  4.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  资产交割事项;  6.  生效条件;  7.  争议的解决方式;  8.  违约责任;  9.  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按需设置);  10.  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6.5 结算交易资金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节【27】,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6.6 出具交易凭证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37、38条【28】,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其中,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届时请转让方受让方对应核实): 1.  转让标的名称;  2.  项目编号;  3.  转让方名称;  4.  受让方名称;  5.  转让底价;  6.  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  7.  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6.7 公告交易结果 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39条【29】,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其中,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届时请转让方受让方对应核实): 1.  交易标的名称;  2.  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6.8 办理完毕资产权属变更登记(若需)   相关法律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三条 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条 产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及相关安排; (四)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安排; (五)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六)其他相关内容。 
 [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七十八条 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七十九条 资产转让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完成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按照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当明确定价依据。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1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   (二)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
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
2.并购上市公司;
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
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
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除上述第一种情形集团公司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外,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估值事项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包括管理主体、备案主体、审核主体、工作程序、估值机构选聘、估值结果使用等,由中央企业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1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1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1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进一步优化资产评估和估值事项   (一)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1.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 3.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4.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6.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以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价款按期回收。 
 [1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的约定,及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三条 交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等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2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信息披露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需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出租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的期限。 资产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八十二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正式披露公告。 
 [2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规则》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再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2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二十四条 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2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根据竞价结果及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况产生。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及相关安排; (五)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生效条件;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安排及逾期变更的责任; (十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2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节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节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要求一次性返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五节 第三十五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2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八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结论等内容。 
 [2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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